申诉人王**与被申诉人相**、鹤岗市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利公司)、一审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鹤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0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监(20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黑监民监字第1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波、安亮怡出庭。申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诉人相**,被申诉人年利公司委托代理人相**,一审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王**于2012年2月22日诉至一审法院称,2006年5月26日其与年利公司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相**签订房屋预购合同,购买年利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山区跃进合盈**栋综合楼**单元**室,同年8月23日其与王**共同购买了该楼地下室。这两户楼房其分别预交了首付款。2009年其外出打工,同年6月18日,王**未经其同意私自与年利公司及相**签订了退房协议。2011年6月份其从外地回来才知道此事。其认为王**未经其同意私自与年利公司及相**签订了退房协议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王**签订的代理合同无效,并要求年利公司及...(本文书还有5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