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昌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悦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冯*,被告凯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凯创公司向昌悦公司支付北昌回迁项目回购款项中的财务费用共计333623644.65元;2、请求法院判令凯创公司向昌悦公司支付因上述财务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而产生的利润90078384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凯创公司承担。一审诉讼中,昌悦公司分别提出增加、撤回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凯创公司向昌悦公司支付北昌回迁项目回购款项中的财务费用共计333623644.65元;2、请求法院判令凯创公司向昌悦公司支付因上述财务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而产生的利润90078384元;3、请求法院判令凯创公司向昌悦公司支付北昌回迁项目回购款项中项目管理费用共计17565100.64元;4、请求法院判令凯创公司向昌悦公司支付北昌回迁项目回购款项中的监理费用共计17531251.01元;5、请求法院判令凯创公司向昌悦公司支付因上述项目管理费用及监理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而产生的利润9476014.93元;6、请求法院判令凯创公司向昌悦公司支付逾期给付财务费用、项目管理费、监理费及相应利润的违约金共计19400000元。7、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凯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凯创公司受廊坊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光明片区北昌回***小区开发建设。凯创公司分别于2010年2月28日、2010年8月24日、2012年6月9日向昌悦公司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确定昌悦公司为光明片区北昌回***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投资方,为该项目的开发主体。2010年8月18日、2010年8月26日、2012年8月20日双方分别就2#7#8#地块、3#4#地块、5#6#9#地块签署了《光明片区北昌回***小区建设项目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光明片区北昌回***...(本文书还有36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