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闫**、北京欣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盛泰公司)、河南省陆柒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柒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适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欣盛泰公司、陆柒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4年被告闫**以挂靠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原告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其所开发的房地产共6套房屋。为此,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200...(本文书还有1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