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于被告泰宸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自被告处购买车辆,但车辆的合格证未按约定随车交付,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车辆过户上牌手续,后经了解得知合格证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质押到了第三人光大银行处,故诉来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泰宸公司辩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郁**利用职务便利对外签订合同,挪用公司资金,已涉嫌犯罪,并导致本案在内的数十件民事案件的产生,由于均系郁**私自对外签订合同并处分公司财物,且被告公司相关员工也纷纷离职,故有些事实被告公司无法查清,现根据对账显示部分购车合同可能没有付清全款,还可能存在购车和借贷混同的情况,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或者裁定中止审理。最后,即便该公司相信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但是现在原告主张诉求的车辆合格证也被郁**质押到了第三人处,被告公**第三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在黄浦法院审理当中,所以被告现在实质上也无法履行将合格证交付给原告。
第三人光大银行辩称,本案涉案车辆所对应的合格证的确在其公司,但第三人是基于与被告泰...(本文书还有2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