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男,195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男,198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再审申请人泊头市兴建永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头兴建永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沧州雪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雪强公司)、孙**、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泊头兴建永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沧州雪强公司所提交的收条的来源及收条上公章是否为申请人加盖,仍有待调查。申请人从孙**处了解到,孙**刚找到收条的原件,但此份收条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出示的收条虽内容一致,但申请人公。
章的加盖位置及数量并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收条应由给予方留存,但本案中收条却由收到方即沧州雪强公司出示,明显与常理不符。二、通过庭下与被申请人孙**沟通,了解到被申请人孙**于2013年8月...(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