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上诉人仅负责筹集全部征拆资金,并按进度拨付给曹*甸区政府,一审法院认定“虽然原告曹*物流与被告唐港铁路之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被告支**系受唐港铁路的委托组织涉案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拆迁工作”等,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取得曹*能工程(含涉案土地)的基本流程是:第一步是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将曹*能工程红线土地收储,第二步是将收储土地划拨上诉人使用,由于划拨地依法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故上诉人仅需向人民政府支付土地划拨前政府依法收储土地需要补偿的费用。一审法院跨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直接认定上诉人为土地征收拆迁及补偿主体,认定事实错误。(二)支**履职系受曹*甸区政府的委托依法履职,并非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履职。(三)上诉人向支**支付拆迁补偿款系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双方不能认定成立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四)被上诉人与支**在补偿协...(本文书还有15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