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宫市政府)为与被上诉人河北康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庭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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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政府上诉请求: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认为赵**个人的土地未得到补偿应由赵**个人起诉,赵**个人书写了一个土地使用权利让证明,由康庭公司所有和起诉不能成立。土地在谁的名下谁就拥有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办理转让,但不能私下交易。所以赵**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以一个书写证明方式为据转移给康庭公司,依法不能成立。康庭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所涉及的2017年协议书中所说的39亩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北大街居委会,收储时政府已对39亩土地的权利人...(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