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9月签订的《关于固安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关于固安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截止到2019年12月30日,金*公司没有完成对中冶公司的股权收购,答辩人有权解除双方签议的协议,并要求金*公司支付违约金,答辩人显然不能对不确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马**辩称:一、答辩人虽接收了金*公司转来的款项,但该款项并不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作项目的款项;二、该款项是偿还答辩人为项目垫支的费用及借款,答辩人不是出借账号,更不是滥用职权;三、被答辩人不是公司的债权人,答辩人的行为没有给任何人造成损失,更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害,故在本案中既没有与其他被告共同支付的义务,也没有连带支付的义务,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
被告马健辩称:答辩人虽系金*公司变更后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涉案款项发生时,答辩人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更不是实际控制人。答辩人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的行为。被答辩人不是公司债权人,答辩人的行为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失,故答辩人在本案中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
被告赵*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与金*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既不是公司股东,更不是实际控制人,答辩人只是受金*公司委托,代收代转了部分款项,既不属于出借账户也不属于资产混同,在本案中没有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被答辩人是滥用诉权错列被告,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5月1日,原告钵6
玉泽公司作为甲方,被告金*。
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本文书还有6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