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况下,法院拒不认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邢*在二审中当庭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上诉人主张给第三人所转款1150万元的性质为退还土地转让款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是正确的。1、上诉人所提供的“河北银行单位补发记帐回单证明”只能证明其向第三人帐户转过款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该笔款的用途。2、被上诉人申请法院调取该两账转帐支票,转帐支票上的用途一栏并未标明所转款性质为土地退还款。3、上诉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无任何依据。上诉人主张其给第三人的1150万元系退还土地转让款属不实陈述。理由如下:(1)上诉人既然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第三人为何在过户一年多后还主动退还土地转让款?(2)假使如上诉人所言其转给第三人的为退还土地款,那么意味着上诉人和第三人之间变更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交易价格,但是上诉人对此并未举证,并且在其后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和石家庄中院的二审中上诉人均认可土地转让价格为2700万元,说明双方之间关于交易价格条款并未变更,也证明上诉人退还土地款的主张所言不实。(3)在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调解书尚未...(本文书还有4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