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齐垦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黑检农分公诉审刑抗(2014)4号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确有错误,对原审被告人王*适用缓刑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增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及其指定辩护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王*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宗申100型两轮摩托车,在黑龙江省甘南县平阳镇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该镇加油站十字路口处(拉甘...(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