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男,197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198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上诉人福建德化顺有加茶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有加公司)、颜**、徐**因与被上诉人温**、黄**、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有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温**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酌情认定温**财产损失为38万元,明显过高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1.温**所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上所列举的项目、数量、单价及金额均是单方制作,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2.顺有加公司事后到火灾现场查看,火灾现场的单据都已经被烧毁,并遗留在现场。3.温**未能客观真实举证证明损失金额,一审酌定金额明显过高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通过检索德化或者泉州地区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来认定温**的财产损失,对顺有加公司较为公平。二、一审认定温**、颜**、徐**各应承担10%的责任,明显过低。温**、颜**、徐**应各自应承担不低于10%的责任。1.案涉两处厂房均没有取得建设施工许可及...(本文书还有5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