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钱**、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钱**不服本院(2018)津0104民初****号判决,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津01民终****号裁定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重审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钱**为母女关系,2010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20000元用于在海口市购买房产,2010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赵*转账42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直到2018年初,原告得知二被告已经离婚,但二被告都...(本文书还有1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