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4日上午,被告将其地栽木耳菌袋摆放在原告的土地上,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用拳头殴打原告胸部,将原告打倒在地上。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胸部外伤、头部外伤等,住院治疗21天,双方协商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39.51元、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3045元、误工费4302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4916.5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的丈夫张*回家告知被告,原告将自家摆好的菌袋往地的西侧搬,随后被告便与女婿单某到菌地查看情况。被告到达之后,原告正掀菌袋上的草帘子,被告让原告先别动,等村里将这块土地处理完后再搬,原告不停手,被告无奈只能选择将掀开的草帘子重新盖上,原告见此情形,就走过来拽被告手中的草帘子,就在原告拽草帘子的时候,突然倒地。原、被告无身体接触,原告自行倒下,事发现场只有原、被告及被告女婿,无其他目击证人证实原告是被被告推倒的,...(本文书还有4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