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惠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在晋江市××镇××村××号楼××室等地,先后雇请被告人陈**、吴**、吴*明等人,在明知是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所得的情况下,仍利用在赌博网站注册的账户为他人收取款项,并采用“庄闲对赌”的方式将犯罪所得款转化成赌博款,后再转移给对方,并从中获利。至被查获时止,共帮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款854833.66元,其中被告人陈**、吴**参与转移、转换犯罪所得款668572.17元,被告人吴*明参与转移、转换犯罪所得款350552.08元。
被告人陈**、吴**、吴*明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惠庭审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吴*惠非法获利13,000元。
被告人陈**、吴**、吴*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且签字具结...(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