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余**、余**、余**诉被告余**、第三人余**、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凌与审判员刘*武、人民陪审员沈顺珍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12月6日、2012年8月13日、2012年9月3日、2012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庭审中第三人余**向法庭表明其不放弃继承权,要求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余**、余**、余**、余**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原告余**及委托代理人邱**(第四次庭审)、被告余**(第二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余**、余**、余**诉称,被继承人余绍兰生前育有五女二男,其夫早年过世。2004年,在房改政策下,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磨子塘**栋**房产,建筑面积为89.82平方米。2008年12月31日,余绍兰因病离世,身后留下了磨子塘**栋**房产未进行分割。之后,七位继承人就分割该房产进行多次协商,其中第三人余**和余*...(本文书还有3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