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辉县市共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共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王**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共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共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王**返还李**62万元。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王**是共钢公司的股东,事实认定错误。共钢公司欠案外人郭建设298万元废铁款,郭建设将其债权转让给王**。2012年2月12日,经李**、袁**、魏**、王**四人协商签订了股东重新确认协议,股东会认可李**股金430万元、王**股金300万元、魏**股金150万元、袁**股金100万元。但该协议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后2013年王**从共钢公司取走300万元。2020年9月1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本文书还有4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