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因与被上诉人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上诉人常**与被上诉人肖**以及另一位股东合伙投资开了一个健身房,健身房刚准备开业,被上诉人肖**就提出退伙,此时健身房的前途不明,人工工资巨大,装修和购买的器械等十几万元未支付,上诉人常**不可能同意被上诉人肖**从健身房退伙,因被上诉人肖**不断纠集他人堵门阻扰健身房正常经营,上诉人常**被迫向被上诉人肖**出具了...(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