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端**因与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付**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5)博垦民初字第58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端**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端**住所地为第五师八十九团八连,本案运输合同履行地也在八十九团,故请求二...(本文书还有4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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