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79年3月**日出生。
上诉人徐*为与被上诉人胡**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少丽主审,审判员方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徐(2009年7月**日出生)。2011年3月,徐*诉至法院,要求与胡**离婚,该院作出(2011)石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2年3月作出(2011)兵八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子徐由上诉人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当时双方未约定探望权。庭审中,双方对于原告每月探望一个周*,时间地点不定和每隔一年和孩子一...(本文书还有2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