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周*财在石林县工地内与被害人杨*因倒车的事情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互殴,周*财殴打杨*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经鉴定伤情已达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财系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周*财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财赔偿了被害人杨*经济损失2318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有:1.书证:户口证明;2.证人王*1、平*、陈*、王*2的证言;3.被害人杨*的陈述;4.被告人周*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石公司鉴(法*)字[2020]164号鉴定意见书;6...(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