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吸食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类的精神药品。1.根。-2-
据《阳朔县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书》,被上诉人两次尿样检测结果k粉(药品名称氯胺酮)均呈阳性,即使当事人否认吸食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类的精神药品,依据《现场检验报告书及尿样检测结果》均可认定当事人吸食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类的精神药品。2.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贩卖毒品k粉受到刑事处罚,其贩卖的毒品与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检测呈阳性的成分相同。3.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交通事故的场面非常惨...(本文书还有3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