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翠柳*被告覃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柳*支公司)、追加被告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覃欢及其诉讼代理人关**、被告平安财保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冬玉,追加被告毛**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翠柳*讼请求:1、判令被告覃欢赔偿原告损失133166.84元;(庭审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平安财保柳*支公司在肇事车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被告覃欢驾驶桂b×××××号小车沿古亭山-江口行驶至8公里10米(江口乡丹竹屯路口),与原告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被告覃欢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9月26日出院,共住院22天。期间,原告遵医嘱一直休息至定残之日。之后,原告依法向柳*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收到的致残程度分别评定为:头面部十级残疾、胸部九级伤残。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133166.84元,其中【医疗费:...(本文书还有5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