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4年4月13日上午10时,原告孙*在门前巷口玩耍,被告驾车经过,故意长时间鸣笛,将小孩吓到,原告出门理论,被告及其家人又无故将原告打伤。原告的伤情经治疗,住院23天,产生医疗费10276.6元,经法医鉴定,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0276.6元、误工费857元(23天×37.25元)、护理费857元(23天×37.25元...(本文书还有1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