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石**与被告(原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原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石**诉称,2015年12月11日,原告收到漯河市召陵区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召劳人仲案字(2015)07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石**不服该裁决,特具状起诉,自2014年3月份,石**跟随本村村民石磊一起在漯河市东城怡和家园公共租赁房项目部从事木工模板工作,2014年7月13日上午十一点左右,石**在安装模板的过程中,由于工程所用的方木突然断裂,导致石**从**楼掉落到**楼的顶面上,后被郭国富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石**左股骨骨折。漯河市东城怡和家园公共租赁房项目部承包人是)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漯)召工任字(2015)01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本文书还有3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