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神禾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二终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神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尚**,被申请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6日,崔**向新郑*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元月,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从其处购买一批食用油,价值257312元。崔**委托神禾公司代开发票,具体由该公司常务副总石三宇经办。2013年5月27日,金水区民政局将食用油款汇至神禾公司账户。6月1日,石三宇为崔**出具30万借据,其中包括神禾公司所欠的42688元油壶款。6月18日,神禾公司代开了257312元的发票。崔**多次催要上述款项未果,请求神禾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57312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27日计算至2014年4月18日)。
神禾公司辩称,其与崔**...(本文书还有3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