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某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西某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3年7月3日起算,至被上诉人起诉之日,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从被上诉人起诉之日起算,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的诉求缺乏证据支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曾经与上诉人就所谓的承接项目进行过协商,不存在被上诉人在转账7年后才发生。
取得工程无望的情况。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3日向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款220000元,备注为“保正金”,在本案中,该现...(本文书还有4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