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罗**、陆**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余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林**对外转让股权时,已通过公证及邮寄等方式告知罗*昌,林**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罗**、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确认林**邮寄材料的地址是罗*昌生前所住实际地址,其二人虽否认罗*昌收到前述材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本文书还有4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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