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槐春艳、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槐春艳、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313096.48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49元,合计人民币316145.48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以313096.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赔偿原告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所有款项偿还完毕的经济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305543.48元,并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1...(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