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田**的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2015年12月4日,在召陵区邓襄镇开发***小区一台球室外100米处,被告田**用胳膊挟住原告脖子将原告摔倒,致使原告头部受伤送医院治疗。被告因违法行为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至今被告据不赔偿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被告田**辩称,1、双方虽然发生纠纷,但原告并未受伤;2、原告对双方发生纠纷具有过错;3、原告诉请数额过高无依据,被告只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21时许,在召陵区邓襄镇开发***小区一台球室内,原被告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在台球室外北1...(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