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李*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彰泰公司、彰泰梧州分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所交一年的物业费为预交费用,对于物业费部分一审认定错误,该部分物业费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不属于预交一年的物业费;一审中被上诉人主张退还两年的物业服务费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而一审却将物业费与本案合并审理,属于程序不当。
李*、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国海公司立即履行《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交付义务,将龙腾路**号**幢**单元**房交付给原告李*、李*使用;2.判决被告国海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184970元给原告李*、李*,违约金按已交房价款607655元的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止共761日;3.判决第三人彰泰公司、彰泰梧州分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两年物业管理费共4324.8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国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李*、李*欲购买被告(反诉原告)国海公司开发的梧州市龙腾路**号**幢**单元**房,向被告申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先行缴纳该房屋总价款的4.5%即27655元,剩余首付款16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出借人支付借款的方式予以补足被告国海公司同意两原告的该申请,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1.两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梧州市龙腾路**号**幢**单元**房,因首付款资金不足,原告通过梧州市金种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获取了160000元用于支付该商品房的部分房款,并要求被告为该借款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2.两原告明确并同意,在其偿还完...(本文书还有6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