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立即偿还借款5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6日,王**向林**借款150000元,并由王**签名出具借条1份交由林**收执。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经催讨,王**至今仍有借款55000元尚未偿还。
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所认定的事实与林**的上述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与王**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