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安市霞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美大酒店)与被告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霞美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霞美大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偿还霞美大酒店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630000元及利息(实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叶**向案外人张西县借款626500元,因霞美大酒店在借条上盖章,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和霞美大酒店应共同偿还张西县借款62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5年11月16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案外人张西县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文书还有2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