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环食药刑诉〔2019〕17号指控被告人何**、张**、屠**、张亚东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市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卓**、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屠**及其辩护人贾*、被告人张亚东及其辩护人成**到庭参加诉讼。苏*市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环食药刑补诉〔2020〕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市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市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何**、张**、屠**经共同预谋,并雇佣被告人张亚东,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苏*市吴*区黎里镇莘塔荡东村共同经营一间无名作坊从事五金化...(本文书还有4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