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南京蓝泉港运有限公司(简称蓝泉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7)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蓝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苏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追加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蓝燕公司)、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简称润泽公司)、钱**、严*、魏**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蓝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韩**、第三人蓝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润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钱**、第三人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第三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并认可的2004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2004年12月14日股东会决议、2005年8月28日股东会决议、2009年5月18日股东会决议、2009年10月26日股东会决议、2013年11月21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蓝泉公司的股东。原告诉蓝燕公司损害蓝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文书还有5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