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并解除查封措施。其理由是:该二人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与其无任何法律关系;二人于2011年4月6日从李**、陈*处以460万元的转让价格取得桂林市临街铺面的所有权,并办理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且二人取得房产时该铺面并无抵押登记,其二人属于善意第三人,法院查封其房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3)桂市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认为临桂信用社没有放弃其享有的桂林市产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虽然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赵**、秦**二人从案外人李**、陈*处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本文书还有11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