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祁东县永达商砼有限公司(原判决书为湖南永达商砼有限公司,经本院查明实际名称系祁东县永达商砼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并改判驳回彭**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的证据未组织质证,程序违法;2、一审以其接受投保时车辆已经未年检为由不支持拒赔缺乏法律依据,购买交强险才可年检,且承保车辆行驶证在投保商业三者险后被注销登记,在行驶证被注销前却未办理年检,该公司对此免责条款已...(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