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伊*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鑫欧越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伊*的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鑫欧公司在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泗劳人仲案字【2020】第65号案件庭审中自认2019年2月的工资为1745元,而伊*主张2月份实发工资为1078元。无论1745元还是1078元,都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终****号判决书中已查明的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平均工资2483.5元相差甚远,可以证明鑫欧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及时发放工资的事实。2.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泗劳人仲案字【2020】第65号仲裁调解书载明:鑫欧公司一次性支付伊*2019年1月20日至2月22日工资差额1000元。工资差额就是应当发而...(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