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中超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和物业公司)、第三人南京青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和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王*,被告(反诉原告)青和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第三人青和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中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继续履行其与被告青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恢复供电供水;2、恢复道路,确保原告处于营业状态;3、被告青和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50万事实与理由:2005年始,其就与被告青和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江宁区(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用于超市经营,合同一直续签至今,最后一次续签的日期为2018年12月自2019年5月2日起,被告就意图毁约开始不正常供水2019年6月25日,被告又中断供电,造成原告招租的众多经营户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原告经营的超市进行堵门原告为了保持正常营业,不得不应急使用小发电机发电,暂时供照明使用2019年6月27日,被告在原...(本文书还有4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