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分行与被告邢*、孙**秦*岛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广顺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邢*、孙**立即清偿借款本息249671.54元[其中本金243494.58元,利息6176.96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6日)]及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复利;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邢*、孙**支付律师费5004元;3.请求判决被告秦*岛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18日,原告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分行与被告广顺地产签订了编号为130635**********001的《个人类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广顺地产为自2008年1月18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原告向债务人(因购置坐落于燕山大街与××交叉口东北××现代***小区××期项目所属之住房或商业用房而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的全...(本文书还有4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