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邓*、高**、刘*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人黄某、邓**、高*、邹**、孙**、陶*、马*、肖*、高*、刘*华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中通速递详情单、鉴定意见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云浮分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汇兑来帐凭证、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痕迹检验报告书)及相关书证,上诉人邓*、高**、刘*的供述等认定本案事...(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