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帆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昌黎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平安财险昌黎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冀c×××××号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一份,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10416元,保险期限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止。2020年9月26日2时10分,李*驾驶冀c×××××、冀c×××××号车,沿京哈高速公路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50公里700米时,追尾撞在屈魁驾驶的辽a×××××、辽a×××××号车尾部,造成车辆损...(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