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赵**诉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正源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何杰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冯**、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449328元;-2-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8日1时57分许,被告黄**驾驶自己所有的粤09-×××××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在鹿寨县糖厂生活区大门前倒车过程中,车辆的右后部与沿建中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赵*明驾驶的桂b×××××号**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明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赵*明负同等责任。被告黄**驾驶的粤09-×××××号方向盘式拖拉机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被告承担50%。原告系赵*明的父母。被告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