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胡**、东莞市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以下简称家宝公司)、霍邱县宋店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秦**,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家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霍邱县宋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80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胡**...(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