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泌阳县××街××楼归原告所有、使用;2、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腾房出屋并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驻马店市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原告270000元,并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此后,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与驻马店市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将涉案房屋抵给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侵占争议房屋,经协商未果,为此起诉。
王**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在2017年以560000元购买所得,并从2018年居住至今,原告认为我侵占涉案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5日,本案原告关**作为原告,以驻马店市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该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本文书还有3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