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裁决纠纷,水迳村民小组原审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行政补偿),系针对清远市人民政府提出,但该府在本案中是第三人而非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针对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缺乏诉讼法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处理,仅审理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二审争议焦点是,水迳村民小组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具体包括其裁决请求中哪些属于裁决范围,属于裁决范围的请求中哪些应支持哪些不应支持。
关于需裁决的地域范围问题。水迳村民小组系就《征用土地协议书》的约345亩土地的补偿标准申请裁决,但广东省人民政府仅就其中已批准征收的0.0618公顷、0.5087公顷土地的补偿标准作出裁决,不涉及未列入征地公告部分,这一限定是合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