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809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1日,原告将自有的津g7××**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等险种,并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2020年11月3日15时30分,高振东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大港葛万线中石化加油站西侧与一辆无名大货车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本文书还有1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