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偿还原告梁**借款26000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每月按2%计付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1日共36个月利息为18720元);2、由被告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梁**与被告梁**是朋友关系。被告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口头约定每月利息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借款后没有支付过利息给原告,也没有归还借款本金,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