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因与被申请人陈*、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碧桂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一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维持一审判决。一、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一情形。1.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湘长城工字【2019】第ja-099号《益阳碧桂园“美岸一期”“领秀三区”少算、漏算工作量及数额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广西一建与陈*的结算少算、漏算工程款2493918.84元,而广西一建与陈*的结算完全是根据广西一建与益阳碧桂园公司的《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款进行的,所谓的少算、漏算是在广西一建与益阳碧桂园公司的《结算协议》基础上的少算、漏算。上述《鉴定意见》被一、二审法院采信,是人民法院强...(本文书还有2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