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安庆沐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对事实之后,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确认其与沐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沐尔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漏查了“沐尔公司从发包人处中标了‘山西高义高炉项目-环保卸料车’项目后,将该工程主体焊接和安装业务以名为‘承揽’实为分包的方式交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施工资质的案外人刘*,刘*为了完成该工程,招聘了欧**”这一关键事实,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欧**与沐尔公司之间应形成劳动关系。...(本文书还有1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