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建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上诉人三江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江建司立即支付王**工伤保险待遇2093249.5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以2018年建筑业平均工资确定王**月平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王**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4618元。即使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也应按2018年度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198.17元计算。2、原审认定护理费计算存在错误。王**2018年11月11日受伤,至2019年6月5日出院,时间有8个月,且安庆市秉风康复医院2019年6月5日的出院记录上注明王**为严重功能障碍,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王**主张计算8个月护理费符合客观实际。另,三江建司前期仅支付王**护理费16000元,另2880元是直接支付给护工的,不应抵扣护理费。
三江建司辩称,1、依据三江建司的工资申报表,王**的月工资为3750元,一审按照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明显过高,而且上一年度是指2017年度,而安徽省2017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814元/年÷12月=4401.17元;2、关于护理费,原审法院按住院天数计算显然合理,王**认为不是住院期间也按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没有合法证据证明。
三江建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三江建司依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驳回王**主张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诉讼请求,并将其获得的保险赔偿30万元冲抵三江建司应承担的费用,并由王**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王**的月工资标准错误,应当按月工资3750元计算;2、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错误,应当按照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计算...(本文书还有7851字未显示)